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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金龙与赵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赵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杨金龙,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叶县。被告赵亚辉,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平煤十矿综机工厂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龙诉被告赵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龙以双方纠纷消除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宏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