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马亚会申请执行朱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会,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98号申请人马亚会,女。委托代理人赵兴锁,男。系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朱刚,男。马亚会申请执行朱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2013)铜耀民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0000元。2013年10月17日由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