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宝宽与校爱明、金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宝宽,校爱明,金红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0764号原告钱宝宽。委托代理人李兴昆,兴化市新陈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校爱明。被告金红粉。原告钱宝宽与被告校爱明、金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宝宽委托代理人李兴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校爱明、金红粉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宝宽诉称,被告校爱明与被告金红粉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5日,被告校爱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月利率为2%。现起诉要求1、被告校爱明、金红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校爱明、金红粉未进行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校爱明与被告金红粉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5日,被告校爱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从2011年1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校爱明署名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校爱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对此有被告校爱明署名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校爱明与被告金红粉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校爱明、金红粉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校爱明、金红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钱宝宽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88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垫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员 唐爱霖审 判 员 於 建人民陪审员 朱 晋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刘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