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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施××与贺××、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贺××,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施××。被告贺××。被告倪××。原告施××诉被告贺××、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3年11月4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31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同等金额的借条,载明借款月利率为1.5%。上述借款交付后,两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1年7月30日。此后,两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一张借条。被告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本案有效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款已经交付的重要凭证。两被告因共同借款需要,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双方就该200000元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对该200000元借款本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应共同支付该款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施××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共同支付该款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贺××、倪××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预交金额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4251010400520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