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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飞虎皮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翁国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飞虎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翁国权,陈小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温州市飞虎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剑。委托代理人:张琦。被告: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国权。被告:翁国权。被告:陈小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飞虎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翁国权、陈小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翁国权、陈小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飞虎皮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华伦城鞋业有限公司、翁国权、陈小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19元,减半收取1459.50元,由原告温州市飞虎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