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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俊香与王德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马某某,住兴隆县,电话:561****。被告王某某,手机: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