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俊香与王德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马某某,住兴隆县,电话:561****。被告王某某,手机: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