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上海胜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74号原告上海胜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斯凤,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美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胜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庄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斯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志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2013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提供6单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原告依约提供了货运服务,该6单货物的运费总计为38496.98元,被告尚欠19248.49元运费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杂费19248.49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答辩认为,被告之间仍欠运费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原告违约,最大一单的货运只有一半的货物运到,其余一半的货物迟延到达,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原告能够分担该笔损失费用。原告诉求称尚欠运杂费19248.49元,不准确,实际上被告在2013年8月5日已经向原告支付了9624.25元,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费用,被告已经支付了一半,剩余的一半运杂费,被告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均确认双方形成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再查明,2013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提供6单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原告依约提供了货运服务,该6单货物的运费总计为38496.98元,被告支付了19248.49元,尚欠原告运杂费19248.49元。在协商阶段,被告声称因为原告办理的货运不及时,有延误,造成了损失,被告只同意承担运杂费19248.49元的一半即9624.25元。但是,原告并未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声称在2013年8月5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运杂费9624.25元,但是原告不确认。庭审查明,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向徐红梅位于中国银行上海曲阳路支行账户支付了9624.25元。被告还提交了一份记载公司账户的打印件,被告认为该打印件记载的就是原告的收款账户,但是原告不予以确认。同时,被告还认为第一次向原告支付的运杂费19248.49元也是支付到徐红梅位于中国银行上海曲阳路支行账户,原告没有否认收到19248.49元,但不确认系通过徐红梅的账户收取的。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电子回单、空运单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了货运代理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结清运杂费。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六单运杂费38496.98元,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确认收到19248.49元,对此事实,本院同样予以确认。但是,对被告于2013年8月5日支付的9624.25元,经审查被告于2013年8月5日的支付对象是徐红梅,并非原告,并且也无证据显示原告指定徐红梅的账户为收款账户,故本院对被告于2013年8月5日付款的事实,不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代办的货运存在延误,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向原告支付过的9624.25元的事实,本案由于证据原因无法认定属于向原告付款,被告可另案处理。综上,原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美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胜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杂费19248.4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4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丹 云书记员 周哲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