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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执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袁德其申请执行袁和宗赔偿冻结向红冶金存款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其,袁和宗,湖南向红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法执字第262-4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其,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化县xx镇xx村x组。被执行人袁和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x镇xx村x组。被执行人湖南向红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娄中民一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xx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赔偿袁xx损失377849.92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0元,执行立案费5840元。被执行人湖南向红xx有限公司对袁xx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xx尽力已赔偿损失35000元,余款无力承担,而被执行人湖南向红xx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后,只履行了部分义务,给付了90000元,对余款一直不予履行(同时查明,在袁xx受伤期间,湖南向红xx有限公司与袁xx共同给付了部分医疗费80000元左右,具体数额有待两方当事人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向红xx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072xxxx)的银行存款2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