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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侯曰东与丁金海、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曰东,丁金海,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山东方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培瑞,孙爱华,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侯曰东。被执行人丁金海。被执行人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长安街****号。法定代表人丁金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方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培瑞,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培瑞。被执行人孙爱华。被执行人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曰东与被执行人丁金海、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山东方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培瑞、孙爱华、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