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钟某又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