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常某与胡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伊环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