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黄洋财与义乌市信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洋财,义乌市信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572号原告:黄洋财。被告:义乌市信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潮森。原告黄洋财诉被告义乌市信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洋财和被告义乌市信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潮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洋财诉称:2012年1月8日,原告的吉利远景小轿车,车牌号为浙G×××××与被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送到被告处修理,因该车车架号处被撞,被告在修理时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车架号处用电焊切割下来,然后修补回去。因为车架处被焊接过,致使原告车辆办不了转籍手续,车管处工作人员讲该车不能过户,不能变更车架号。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修理,应该明知车架号处是不能焊接或修补的,如要修补或焊接需要到车管所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操作。所以,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在被告处修车共花修理费3803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退回作为赔偿。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3803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义乌市信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业务退办单中提到,不能办理过户是因为缺少相应材料,补足相关材料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我去车管所查询了该车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补齐材料。我愿意协助原告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信凯贸易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车子定损维修的事实。2、义乌市车管所证明一份,证明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的原因。3、(2012)衢开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车子维修费用。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在我这里修过车是事实,但是我去车管所了解过,补齐材料可以办理过户。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予以认定。另本院依被告申请,去义乌市车辆管理所了解涉案车辆办理车辆转移登记需补足的相关材料,车辆管理所出具了情况说明,上载明“对浙G×××××小型汽车素有人提供的车辆及材料,经我所工作人员审核,需补齐以下材料后可办理转移登记业务: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保险公司的事故车辆照片;3、车辆更换材料理赔及维修清单;4、更换车架部分等材料的来历凭证;5、车身、车架修复后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合格证明。(上述材料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后由收存单位盖章)当事人如能提供上述材料,说明该切割车辆识别代码部位的合法性的,我所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业务予以受理”。对该说明,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原告的吉利远景小轿车,车牌号为浙G×××××与别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送到被告处修理,因该车车架号处被撞,被告在修理时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车架号处用电焊切割下来,然后修补回去。因为车架处被焊接过,致使原告车辆办不了转籍手续。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咨询相关事宜,义乌市车管所出具了情况说明,因此涉案车辆只要补足相关材料,证明切割车辆识别码部位的合法性,有关部分对涉案车辆申请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业务会予以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履行涉案车辆的修理义务时,在未通知原告并经车管所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将车架号处用电焊切割下来进行修补,构成了违约。该违约行为也导致涉案车辆因车架号附近有挖补焊接痕迹而暂时不能过户,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车辆修理费与被告的违约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洋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黄洋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5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