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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岱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滨,冯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岱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杨滨,男。被执行人冯国庆,男。申请执行人杨滨申请执行冯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岱商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17397.16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岱商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少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