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少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春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少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毕业,住西华县。2013年9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左右,机西高速公路黄桥乡后石羊段开工,在统计后石羊村民土地附属物时,后石羊村民马某某为多领取高速公路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将自己西漯路路南的两块责任田里的附属物三个土坟上报为六个土坟,虚报三个假坟。后于2013年8月28日领取土地附属物补偿款12000元钱,骗取土地附属物补偿款6000元钱。马某某后于2013年9月份到后石羊村委主动说明情况,退还土地附属物补偿款12000元钱。马某某于2013年9月25日到黄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证人杨某某、马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证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机西高速公路土地附属物补偿款领取登记本、马某某退还土地附属物补偿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沐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