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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核稿拟稿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郁某某,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2)射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射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顾亮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