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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0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国顶与临泉县范集乡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顶,临泉县范集乡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00306-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顶,男,194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范集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群,任乡长。本院在执行孙金凤与临泉县范集乡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确认临泉县范集乡政府应偿还孙金凤借款本息人民币76400元,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