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慧与被申请人高永杰、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慧,高永杰,高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9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慧,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浩昌:峰峰矿区光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永杰,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文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永亮,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李慧与被申请人高永杰、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2011)峰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慧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冀民申字第46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慧的委托代理人陈浩昌,被申请人高永杰的委托代理人赵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高永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高永杰诉称,高永杰与高永亮系同胞兄弟关系,李慧与高永亮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份高永亮被其姓田的朋友以挣钱为由骗到缅甸,因田某无力偿还债主的欠款,高永亮被扣为人质,李慧在得知丈夫被扣为人质后,找到高永杰借钱去解救,为了让高永亮早日回家,高永杰四处借钱最终筹集到150000元借给了李慧交赎金。2009年7月高永亮回国,并补签了150000元欠条一张。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原审被告高永亮辩称,高永杰所诉系事实,高永亮家庭一直生活困难,2009年听朋友田志勇介绍去缅甸挣钱为贴补家用在经与被告李慧协商后独自到缅甸挣钱。因田志勇欠缅甸那边人钱,我被扣为人质后我给李慧打电话求救,李慧四处筹钱将我救回。其中借了高永杰150000元。回家后我给高永杰打了150000元的欠条。原审被告李慧辩称,1、高永杰主张的权益系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高永杰明知高永亮所借债务全部偿还赌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精神高永杰的诉请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2、高永亮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借条也明确约定为高永亮个人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高永杰主张的债务应属高永亮的个人债务,原告起诉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支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6、7月份,被告高永亮因故在缅甸被扣,为救丈夫高永亮回国,被告李慧找到原告高永杰借款,原告高永杰分别于2009年7月6日、7月7日、7月10日将171000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汇至王直荣的帐户。被告高永亮回国后,为原告高永杰补签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我本人高永亮(身份证号×××)借高永杰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特立此为据,借款人高永亮,2009年7月11日。至诉讼之日二被告未偿还该欠款。另查明,被告高永亮和被告李慧于2011年4月7日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15万元借款,被告高永亮予以明确承认,被告李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慧抗辩原告明知高永亮是违法出境,欠下巨额赌债而出资相帮,产生的不是合法民事权利。被告高永亮即使违法出境,其违反的是出入境(关)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属行政管理范畴,与原、被告是否形成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原告高永杰与被告李慧的短信可以看出,李慧为救助高永亮而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出借款项也是为救助正处于危险之中的高永亮,被告李慧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因赌博产生了债务或高永杰明知而资助高永亮赌博。原告出借款项并非出于非法目的,符合善良风俗,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至于该款是否用于偿还了赌债不应影响原、被告之间借款的合法性。被告李慧认为该借款是被告高永亮个人债务,但从借款的过程来看,是被告李慧先向原告表达了借款的意思,欠据虽然只有被告高永亮的签字,但在借款过程中李慧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实施了借款行为,其是否实际享受了利益不影响对借款债务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高永亮、被告李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高永亮因故在缅甸被扣后,上诉人李慧找到被上诉人高永杰借款,被上诉人高永杰借款给李慧是用于帮助高永亮偿还债务,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偿还赌债并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这与资助赌博是两个概念,上诉人称该笔借款用于赌博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高永亮在借据上虽然写的是本人借款,但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不一定就是个人债务,被上诉人高永杰不认可双方约定的是个人债务,高永亮在一审答辩状中也未说是个人债务,借据上也未明确约定由高永亮个人偿还,上诉人对本人即是个人的理解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借款是高永亮个人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慧申请再审称,高永亮所欠的150000元性质属于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高永亮出具的欠条明确为个人所借,并向高永杰表示个人偿还,依法不属于共同债务。该债务全部用于偿还赌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被申请人高永杰答辩称,其借给高永亮与李慧的借款系合法债务,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高永杰应李慧的请求,按李慧提供的账号汇出了150000元赎金。150000元是赎金,不是资助其出国赌博。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该债务是高永亮与李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李慧给高永杰所发短信可证实李慧有向高永杰借钱的意思表示。高永亮与李慧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认为,高永亮向高永杰借款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李慧与高永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因偿还高永亮个人不合理开支所生之债并非用于李慧与高永亮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属于高永亮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债务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由高永亮个人偿还。原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和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二、高永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永杰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三、驳回高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高永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由高永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裴镇洪审 判 员  申保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