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商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943号原告张鉴(曾用名张坚),男,1998年9月30日生,汉族,学生,住平度市。法定代理人张希会,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系原告张鉴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原告张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鉴诉称,原告属平度蓼兰镇中学的学生,2012年在被告处投幼儿综合计划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2012年9月2日,原告在学校被同学用刀刺伤,在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19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754.81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并未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