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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录、赵凤杰与被告周明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录,赵凤杰,周明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1021号原告李录。原告赵凤杰。被告周明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录、赵凤杰与被告周明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录、赵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