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世彬与宋成超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彬,宋成超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陈世彬,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甸禄、王本山,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超,男,23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彬与被告宋成超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彬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成超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