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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世彬与宋成超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彬,宋成超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陈世彬,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甸禄、王本山,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超,男,23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彬与被告宋成超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彬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成超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