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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敏飞与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飞,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王敏飞,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刘付成、杨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傅天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飞与被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 珲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人民陪审员  朱擎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