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绣与彭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绣,彭庆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原告董绣,女,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彭庆思,女,1976年3月3日出生,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绣诉被告彭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简荣人民陪审员 廖兴洪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观陈笑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