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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绣与彭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绣,彭庆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原告董绣,女,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彭庆思,女,1976年3月3日出生,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绣诉被告彭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简荣人民陪审员  廖兴洪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观陈笑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