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赵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联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