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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赵某,系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职工。被告王某,系张店区杏园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常芳,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丽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和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认识时间比较短,结婚后刚开始感情还可以,但后来被告迷恋购买彩票,直到生完孩子,被告还是没有悔改,并因此在外面欠下外债。对于被告没有节制的购买彩票,我已经无力承受。被告的行为已影响了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我们已于2011年1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非常好,相处和谐,并育有一子,我们的工作非常稳定,经济基础非常好,孩子还很小,家庭的稳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能因为孩子出生后我过多的关注孩子,忽略了原告的感受,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我们并不存在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现象。我认为夫妻生活有些磕磕碰碰也是难免的,不存在感情破裂之说,通过双方努力,彼此给对方一个机会,我们的感情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综合各方面因素,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通过报纸双方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健宇。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9月22日原告赵某起诉来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附卷佐证,足以证实以上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虽为生活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考虑,遇事双方多加交流、沟通,处理好家庭矛盾,原、被告还是可以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