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琼海民小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1-06-26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王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少波;王正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琼海民小额字第1号 原告:王少波,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郁,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系原告王少波的儿子。 被告:王正新,男,40岁,汉族,住琼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波诉被告王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少波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少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祁永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