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杨建卫诉曹宏儒、财险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卫,曹宏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杨建卫,男,生于1970年3月9日。被告:曹宏儒,生于1963年11月11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建卫诉被告曹宏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卫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依法减半收取,由杨建卫负担276元。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