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民一重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重字第8-4号原告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被告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担保人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担保人梁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担保人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担保人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桂A×××××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秋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