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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8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绪荣诉青岛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荣,青岛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423号原告陈绪荣。委托代理人赵义龙。委托代理人桂俊红,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出版社,注册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7号,实际经营地青岛市海尔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孟鸣飞,社长。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荣与被告青岛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绪荣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绪荣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5元,由原告陈绪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