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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彭春辉与李跃明、贺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春辉,李跃明,贺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保字第200-1号原告彭春辉,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跃明,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晴霞,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跃明之妻。原告彭春辉与被告李跃明、贺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春辉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跃明的住房公积金,并以与其丈夫杜正培共同所有的位于娄星区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春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跃明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二、查封登记在杜正培名下的位于娄星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游 龙代理审判员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建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