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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911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各异,共同生活中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1、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继子白某由被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属实,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生有一子白某(200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4月,原告在外打工回家后,双方因做饭问题发生争吵,第二天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及村干部多次到原告娘家劝其回家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1、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继子白飞由被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辩称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属实,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其表示不同意。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活中夫妻发生矛盾,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理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被告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知错愿改,原告应给与和好机会。现原告在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仍坚持离婚,显示草率,故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雅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