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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晓丽诉被告贾玉宝、贾树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丽,贾玉宝,贾树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田晓丽。委托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玉宝,无业。被告贾树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丽诉被告贾玉宝、贾树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丽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韦安兵审判员  王西武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