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晓丽诉被告贾玉宝、贾树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丽,贾玉宝,贾树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田晓丽。委托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玉宝,无业。被告贾树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丽诉被告贾玉宝、贾树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丽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韦安兵审判员 王西武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