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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姚常成与石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建设用地批准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石行初字第00012号起诉人姚常成。2013年11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姚常成的行政起诉书,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石泉县国土资源局给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颁发的NO:000027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石泉县国土资源局是NO:000027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填发机关,而该批准书的批准机关是石泉县人民政府,起诉人将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列为行政诉讼被告属错列,应当将石泉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姚常成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佩刚审 判 员  马顺根人民陪审员  吴正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