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诉王志刚、杨一平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杨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负责人,尚春林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被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81年十月四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一平,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诉王志刚、杨一平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名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3)计长信维证字第14150号公证书,规定王志刚、杨一平给付欠款16200元及利息。公证书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贷款车辆一台现法院已依法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