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水强与于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强,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水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强(曾用名于文明),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水强与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认,于强返还水强加工费280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水强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强常年外出,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