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72号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宇平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平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鸿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宇平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平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95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诉讼保全担保人王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因原告的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查封担保人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宇平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95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二、查封登记于王云(身份证号码:61XX20)名下的位于XX的房产(房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95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