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柏和平与戴红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和平,戴红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01830号原告:柏和平,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红桃,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原告柏和平诉被告戴红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和平的委托代理人周宏、被告戴红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和平诉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戴红桃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13年1月18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红桃辩称,我向原告柏和平出具一张借款为2万元的借条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实际支付给我现金,是原告请人帮我讨回工程款而支付给人家的报酬,我承担2万元的费用,因当时我没有钱,原告说他帮我先垫付,所以我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我不是向原告借款,故我不愿支付这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戴红桃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载明:“今借到,柏和平人民币2万元整,归还日期元月18日。”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被告戴红桃提交的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戴红桃向原告柏和平借款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本院足以认定。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该债务系讨债支付的费用等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红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柏和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戴红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