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董某,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刚,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爱辉,女,1977年9月3日生,汉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74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刚、孟爱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自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自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淄博市临淄区某村村委证明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及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杨某自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经5年,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