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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素珍与韦小园、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素珍,韦小园,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鄱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19-2号申请人韦素珍。被申请人韦小园。被申请人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罗筱梅。被申请人鄱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交通局内。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江法保字第19-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和鄱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江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B×××××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鄱阳县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E×××××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韦素珍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13号5栋2单元104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绍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