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杨庆林与潘光坡汪国全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林,潘光坡,汪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杨 庆 林 与 潘 光 坡 汪 国 全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263-4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林,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申请执行人潘光坡,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被执行人汪国全,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人,现住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263-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汪国全所有的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PJC1**。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汪国全所有的捷达牌小型汽车一部(车牌号为京PJC1**)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