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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民初字第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民初字第239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任某某,女,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某某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王新泽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二、将担保人王新泽所有的,位于九台市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多书 记 员  杨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