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民初字第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民初字第239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任某某,女,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某某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王新泽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二、将担保人王新泽所有的,位于九台市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多书 记 员 杨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