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楼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1999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楼某以住宿需看客户为由骗开房门,分别进入临安市锦城街道锦胜宾馆、泰悦宾馆、友情宾馆、临城宾馆等客房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房间内电脑CPU、内存条、硬盘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90元。分别是:1、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楼某以住宿需看客房为由骗开房门,进入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169号锦胜宾馆211房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电脑上的CPU、主板、内存条、硬盘、电源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8元。2、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楼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319号泰悦宾馆303房间内窃得电脑上的CPU、主板、内存条、硬盘、风扇等财物(资料不全,本次不予鉴定)。3、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楼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路东门街12号友情宾馆402房间内窃得电脑上的CPU、主板、内存条、硬盘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4、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楼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吕家弄新民里14号临城宾馆306房间内窃得电脑上的CPU、主板、内存条、硬盘、显卡、风扇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临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临安市公安局发还清单;证人李某、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张某、奚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楼某的供述和辩解;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被告人楼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张某、奚某、林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徐某的辨认笔录、临安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宾馆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楼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楼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楼某犯罪所得尚未追缴的款项,责令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白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东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