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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3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申请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价值9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刘某某的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单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