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陈立、陈关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陈立,陈关海,浙江康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15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朱鸿飞。被告陈立。被告陈关海。被告浙江康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菊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被告陈立、陈关海、浙江康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13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5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