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6-1号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万元或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五辆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皖M339**、皖M341**、皖M341**、皖M341**、皖M341**),六辆中集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M33410、皖M339**、皖M338**、皖M337**、皖M336**、皖M338**);二、查封宗冉升提供担保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金水湾花园173幢3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128**号,房屋所有人宗冉升、季勤燕;土地使用证号:苏工园国用(2010)第15126号,土地使用权人宗冉升、季勤燕);二、冻结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史克银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