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常正军与黄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正军,黄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常正军,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年,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宁,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正军诉被告黄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正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常正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