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谢亚娣与诸定飞、周巧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娣,诸定飞,周巧红,周圣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谢亚娣。委托代理人:叶焕钊。被告:诸定飞。被告:周巧红。被告:周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娣诉被告诸定飞、周巧红、周圣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谢亚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