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扎民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佳友与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三立采石厂、内蒙古旭坤矿业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友,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三立采石厂,内蒙古旭坤矿业有限公司,崔毅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扎民初字第01720号原告刘佳友,男,51岁,汉族,无职业。被告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三立采石厂。法定代表人曲路中,职务厂长。被告内蒙古旭坤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文明,职务经理。被告崔毅夫,男,36岁,汉族,工人,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友诉三被告扎旗巴达尔胡三立采石场、内蒙古旭坤矿业有限公司、崔毅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友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