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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沅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四妹),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小学文化,无业。1984年10月23日田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1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7月1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沅检刑量建(2013)146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德群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邓艳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底一天,被告人田某某以借牛帮其母亲耕油菜田的名义,骗取了蒋某某的信任后将蒋某某家一头5岁多的水牛牵走,随即打电话联系了在沅陵县机械化市场卖牛肉的杨某某,称自己买了一头水牛要卖,后在凉水井镇七步湾319国道上,田某某与杨某某派来了一名叫“张真”的男伙计协商以5700元的价格将水牛卖掉,田某某将卖牛所得款用于打牌和生活消费。经沅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牛价值为8520元。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田某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德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