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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与杨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杨华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主要负责人:蒋健,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皓,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开才,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副主任,住该社宿舍。被告:杨华清,男,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诉被告杨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告杨华清本金和利息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杨华清本金和利息已还清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杨华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邮递费60元,合计326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孙小萍审 判 员 :崔少娟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陀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