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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民初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桂阳与黄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阳,黄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朱桂阳。委托代理人张蕾、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广春。原告朱桂阳与被告黄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桂阳的委托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桂阳诉称:2010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两个月内归还,并出据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黄广春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请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和庭审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广春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应承担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桂阳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156元,由被告黄广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吴亚民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艳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